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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湾**号**室,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冒充甘肃**公司工作人员,谎称甘肃**公司有住房要委托兰州**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售。2019年11月9日,在兰州市西固区**路**公司,赵某某与买家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买家杨某某交给**公司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1月10日,在兰州市西固区**路**公司,赵某某与买家张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买家张某甲交给**公司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之后,赵某某用同样手段先后二次从**公司骗取定金人民币各10000元,共20000元。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赵某某骗取**公司共计40000元。赃款已挥霍。

2.2019年10月,甘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在“58同城”上看到被告人赵某某的售房信息,便与该赵联系,赵某某谎称其在西固区**处有住房出售。2019年10月29日,在兰州市西固区**路**公司,经**公司介绍,赵某某与买家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李某某定金和更名费共计人民币35000元。2019年10月31日,经**公司介绍,赵某某与买家马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马某甲定金和更名费共计人民币23000元。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骗取**公司共计580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公函、刑事授权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房屋买卖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承诺书、工作证明、收条及微信转账截图、证明、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收据;3.证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晓峰

2020317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散页材料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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