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村**组**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8日之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有一姨娘在兰州新区教育局工作,可以帮助火某某亲戚滕某某解决工作调动事宜,之后以需要支付一定招待费为由骗取火某某和滕某某共计56000元。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还火某某5000元。破案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将剩余的51000元退还给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5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育智
书 记 员:肖 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案卷壹宗
2.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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