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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客运分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有能力获取北京市公租房指标的事实,以承诺帮助他人申请公租房及办理入住手续等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号**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和高某某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其中,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43892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20000元;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9370元)。

二、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有能力消除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单元**号被害人贾某某居住地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贾某某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上述钱款均被赵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五矿广场,明知被害人王某甲电话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现赵某某已赔偿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博
代理检察员:  李姿毅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共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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