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刑事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南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日已信函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9年10月初以来,通过“微信”、“恋爱物语”、QQ等通讯软件,与被害人郑某某、赵某甲、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相识后,以刷支付宝“复工红包”返利、投资分红、打架被抓需缴纳保释金等多种名义,对五人多次进行诈骗,诈骗金额48346元
1、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投资项目,退还投资款,解冻账户、资金需缴纳保证金等方式,诈骗黄某某8554元。
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刷支付宝商家额度得红包的方式诈骗张某某2510元。
3、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刷支付宝“复工红包”返利的方式诈骗郑某某1702元。
4、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刷支付宝额度得红包的方式诈骗邹某某2600元。
5、2020年3月24日至3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刷支付宝得“复工红包”返利、打架被抓缴纳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诈骗赵某甲32980元。
被告人赵某某被千阳县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郑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其诈骗黄某某、张某某、邹某某、赵某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牌A8型智能手机1部 ;
2.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黄某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维仓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2.案卷5册,补充侦查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赃物清单1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1份;
7.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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