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93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乡**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凌某某代购化妆品,骗取凌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其转账26465元,之后赵某甲以货没到、资金困难为由,并未帮被害人购买化妆品,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及还款。
2、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代购化妆品,骗取宋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其转账156834元,之后赵某甲以其朋友私吞货款、私吞货物为由,并向被害人发送空快递盒,并未帮被害人购买化妆品,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及还款。
3、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代购化妆品,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孙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广场**栋**室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赵某甲转账40785元,赵某甲将钱用于还账,并未帮被害人购买化妆品。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已将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凌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6.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832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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