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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公司**,住吉林市高新区**路**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份,以为被害人金某甲办理工作为由,骗取金某甲共计18万元。金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分三次在本市船营区吉林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将钱转账给赵某某,立案前,经金某甲催要钱款,赵某某退还给金某甲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赵某某返还金某甲人民币1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金某甲建设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孙某某吉林银行交易明细、照片、提取笔录、收条、谅解书、赵某某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吉视传媒营业制造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孙某某、曹某某、单某某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金某甲辨认曹某某的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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