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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外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他人债务。其中:

2015年1月赵某某以孩子找工作为由向李某某借款三万元,约定利息2分,用款期限一年。截止目前赵某某一直未偿还李某某的欠款。

2015年1月赵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向郭某某借款二万元,约定利息二分。截止目前赵某某一直未偿还郭某某的欠款。

2017年1月赵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在马某某处借款四万元,约定利息2.5分,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马某某欠款。在2018年赵某某又将已经承包给贺某某的土地再次承包给马某某,以折抵在马某某处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五万二千元,截止目前一直未偿还马某某的欠款。

2017年1月11日赵某某以需要用钱为由在雷某某手中借款三万元,约定利息2分,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欠款。2018年赵某某用自家土房房照抵押在雷某某处,随后又将抵押在雷某某处的房照骗回。截止目前一直未偿还雷某某的欠款。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12万元本金,上述钱款被赵某某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借据、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薄守东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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