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德惠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与被害人邢某某处对象为由,以装修房子缺钱,过彩礼,买衣物、饰品为借口,累计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9990元。案发后,被害人邢某某报案,被告人赵凤于2020年1月3日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协议书等;
2证人付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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