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哈尔滨市**局**指导中心**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号。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孙某甲(已死亡)。赵某某编造能为孙某甲女儿孙某乙办理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姜某某人民币220,000元,赵某某因未能办成工作向三名被害人返还人民币10,000元。综上,赵某某共计骗取孙某甲、孙某乙、姜某某人民币210,000元,赃款被赵某某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证明、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借条、还款时间、欠条、借据、承诺、通话记录、个人业务凭证、自述材料、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短信息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涛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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