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实为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0********,汉族,高中文化,富顺县人,退休,现住: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在更换身份证过程中,发现其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1950年**月**日,与其实际出生日期1963年**月**日不相符。2005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为办理超龄养老保险,在明知户口簿年龄不属实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为骗领养老保险金,依然使用虚假年龄的身份信息,通过他人帮助向自贡市富顺县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和超龄退休手续,提前退休骗领养老保险金。经大安区社保局核算:自2005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赵某某共骗领养老保险金69563元。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大安区社保局退还违规骗领养老金69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银行流水、参保资料、申报退休档案资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信息,诈骗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秀钰
检察官助理:徐 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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