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表舅曾是东丽区副区长。2019年7月,当被害人储某某因其子中考成绩不理想,找到被告人赵某某想通过关系为其子办理入学天津市东丽区百华实验中学时,被告人赵某某当即答应,后于2019年8月间,以各种理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储某某人民币共计16500元挥霍。后被告发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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