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浦江县**路**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赵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2019年9月份开始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虚构自己很有钱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编造投资项目有高额回报、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资金、资金盘入股需要启动资金等理由,多次向陈某某骗取钱财,截至案发时,赵某某累计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39069元,所骗款项均被用于其个人消费。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浙江省浦江县县城**路**号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次日赵某某持有的一部OPPO10手机和一辆车牌号浙G2****大众朗逸轿车被无为市公安局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邬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无为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匀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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