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1322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找到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正在做投资口罩出口生意,问周某某是否愿意投资并向其许诺10%投资额的利润,周某某得知后询问其妻子是否愿意做这项生意,其妻子同意后通过其账户先后分多笔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转账共计9万元货款。被告人赵某某收到货款后将钱充值到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及个人消费。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谦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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