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99********,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群与临沂市兰山区徐某某成为QQ好友,后谎称可以帮忙介绍刷单平台,以开户收取押金的名义,骗取徐某某微信转账150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还给徐某某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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