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段**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3年4月22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自身没有办理教师资格证、函授本科学历的能力下,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杨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函授本科学历,先后两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为被害人姚某甲处理汽车违章为由,骗取姚某乙人民币135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取的上述钱款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姚某乙,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姚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紫剑

检察官助理 刘洪文

2021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街**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