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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3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街道**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免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被害人汪某某轻信赵某某发布的信息,向赵某某支付人民币2600元,赵某某在得知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后,仍以办证为由,又骗得汪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3000元。合计诈骗数额人民币7000元。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5500元。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汪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法院

检察员:贾伟

助检员:杜振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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