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赵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捕前住晋中市榆次区**街**路**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赵峰与被害人马某某相识,赵峰向马某某谎称自己家境优越,本人有正式工作,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二人交往期间(2016年4月-2019年6月),赵峰以自己去大连出差、父亲生病住院、其母亲能为马某某调动工作等为由骗取马某某共计233972.7元。
被告人赵峰于2020年6月1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赵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峰的供述和辩解;4.书证: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对账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3397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赵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国
检察官助理:陈小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赵峰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