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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平遥县**镇**村农民,住***。200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4年4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盗窃罪余刑管制一年十个月零三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管制一年十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12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与其原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管制十个月零三天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平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夏,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岳壁乡某某村陈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内,以给他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拿走4条黄芙蓉王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钱,但被告人赵某某拿走香烟后,不仅未给付烟钱,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920元。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某小区门面侯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向被害人侯某某拿走4条软中华香烟,以手机赚钱被限额为由称第二天给转钱,但被告人赵某某拿走香烟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烟钱。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2380元。

3、2018年11月1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某小区胡某甲经营的某超市,以一名叫“四日”的男子让其拿烟为由,陆续向被害人胡某甲拿走4条芙蓉王香烟、6条硬中华和6条软中华并称一两天内给钱,但被告人赵某某拿走香烟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烟钱。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6860元。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某小区杨某某经营的某超市,以给别人送礼为由,陆续向被害人杨某某拿走16条中华香烟和12条硬中华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钱,但被告人赵某某不仅未给付烟钱,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14281元。

5、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岳壁乡某某村某超市,以给别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甲拿走5条硬中华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钱,但被告人赵某某不仅未给付烟钱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1975元。

6、2019年6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永安路孙某经营的*甲店,以亲戚办事宴为由陆续向被害人孙某拿走9条硬中华香烟、35条芙蓉王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付钱,但被告人赵某某拿走香烟后不仅未给付烟钱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11605元。

7、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某小区武某某经营的某超市,以给别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武某某拿走6条软中华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付钱,但被告人赵某某不仅未给付烟钱,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3570元。

8、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时代广场对面耿某某某超市,以其叔叔儿子结婚为由,向被害人耿某某拿走9条硬中华香烟、5条软云香烟和6条软中华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钱,但被告人赵某某拿走香烟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烟钱。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8165元。

9、2019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某小区朱某某经营的某超市,向被害人朱某某拿走4条硬中华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付钱,但被告人赵某某在给付600元后,剩余烟钱不仅没有给付,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1580元。

10、2019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火车站宿舍门面乔某某经营的某超市,以给别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乔某某拿走7条软中华,7条硬中华、1条芙蓉王香烟并称一、两天内给付钱,但被告人赵某某在给付了2300元的烟钱后,剩余烟钱不仅没有给付,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7160元。

1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中都街某小区门面王某乙经营的某超市,以给别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王某乙拿走4条软中华、4条硬中华,并称一两天内给付钱,但被告人赵某某只给付2160元的烟钱,剩余的烟钱不仅未给付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3960元。

1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上西关街郭某甲经营的*乙店,以给别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郭某甲拿走6条硬中华香烟和2条硬芙蓉王香烟,并称当天给付钱,但被告人赵某某给付200元后,不仅未给付剩余烟钱,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香烟价值2830元。

13、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去到平遥县某街某客栈内,以介绍住宿客人为由,向被害人安某某拿了17张价值3400元的又见平遥门票,被告人赵某某不仅未给付17张门票钱,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

14、2018年6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一名叫麻某某的女子,赵某某假借与被害人麻某某谈恋爱的名义,编造跑大货车路上需要开支等理由,陆续向被害人麻某某借款14000余元,在被害人麻某某多次向赵某某要钱后,赵某某先还了7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不仅未给付剩余借款,而且将手机号变更,将被害人麻某某微信拉黑,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

15、2018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向被害人孙某某借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为由,在被害人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被害人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安逸花、来分期,招联金融平台办理贷款共计7000余元,但被告人赵某某不仅未替其还款,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

16、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赵某某编造跑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向李某某借款5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

17、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一名叫胡某乙的女子,赵某某假借与被害人胡某乙谈恋爱的名义,编造投资项目、开麻将馆、租赁门面等理由,陆续向被害人胡某乙借款15万余元。后被告人赵某某不仅未还款,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

18、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一名叫郭某乙的女子,赵某某假借与被害人郭某乙谈恋爱的名义,编造在内蒙做土炼油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陆续向被害人郭某乙借款21000元。被害人郭某乙多次催促被告人赵某某还钱,但赵某某不仅未还借款,而且将手机号变更,致使被害人至今无法联系到。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18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 253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俊卿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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