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032,汉族,中专毕业,平顶山市新华区**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村**组,无前科。 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互加好友,被告人赵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使用假名字“李某乙”与李某某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假借需要用钱要找5个支付宝账号认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李某某在新华区**小区其家中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诉了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未经被害人李某某同意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花呗消费使用17879.35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要与李某某结婚装修房子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广发信用卡要走,并分多次使用该银行卡消费共计11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入微信黑名单中不再联系。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假身份证图片、赵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赵某某微信个人信息、花呗消费和信用卡消费单据、广发银行对账单、李某某与赵某某微信聊天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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