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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八家乡****号,住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开始,在承德县下板城镇,被告人赵某甲以微信名“往事如风”冒充“赵某乙”与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处对象,后以“赵某乙”欠赵某甲欠款、“赵某乙”出车祸、“赵某乙”父亲要彩礼等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39148元,后经张某某及其母亲追讨归还部分诈骗款,尚欠48148元未归还。 

2、2017年9月份开始,在承德县下板城镇,被告人赵某甲在郑某某预付购买洗涤用品的货款后,以各种理由不发货。后赵某甲伪造一个向滦平县医院供洗手液的客户,并将客户介绍给郑某某,后通过微信名“孤芳自赏”冒充客户向郑某某要货,诱使郑某某继续支付货款,并要求郑某某支付开具发票的税点钱,累计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40000余元。 

    3、2019年2、3月份开始,在承德县下板城镇,被告人赵某甲以给赵某丙介绍对象为由,诱使赵某丙将信用卡借给自己使用,后以微信名“孤芳自赏”冒充“宋梦韵玮”(郝孟小伟)与赵某丙聊天处对象,并编造“宋梦韵玮”做生意赔钱、“宋梦韵玮”母亲住院、自己借款等理由骗取赵某丙累计74896元(包含信用卡透支额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利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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