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房**号,现租住奇台县**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4月8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能代办驾照的信息。2017年4月20日左右,被害人沙某某在小区院子里散步碰到赵某某,赵某某称其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沙某某询问赵某某是否可以给自己的亲戚办理通过科目三考试,赵某某称可以办理,并向沙某某索要办理费3300元,要求沙某某等两个月。两个月之后,沙某某通过微信和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赵某某。
2018年2月初,被害人妥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赵某某,询问能否办理B2驾驶证,赵某某称可以并向妥某索要办理费2000元。双方约定2月7日在吉木萨尔县**见面,被害人妥某将2000元现金交给赵某某,赵某某给妥某出具了2000元的收条一张,收条中收款人“马俊杰”和身份证号码信息均是赵某某编造的。一个多月后,被害人妥某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到赵某某。
2019年3月28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将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欺骗他人获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金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租住奇台县**期**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60994****。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1册。_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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