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址河南省鄢陵县**乡**家属院,现住新蔡县**镇**广场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隐瞒自己与张某某结婚,与刘某某同居的情况,以与李某某处对象为由,虚构自己的父亲出车祸等多次骗取李腾腾现金人民币共计38000余元,部分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收条、支付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辉
助理检察员:刘娜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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