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址河南省鄢陵县**乡**家属院,现住新蔡县**镇**广场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隐瞒自己与张某某结婚,与刘某某同居的情况,以与李某某处对象为由,虚构自己的父亲出车祸等多次骗取李腾腾现金人民币共计38000余元,部分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收条、支付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辉

助理检察员:刘娜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