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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济南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犯罪分子冒充国家领导与韦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谎称国家有一笔巨额海外民族资产拟用于扶贫,并伪造国务院、国安部、国际梅花协会韦某某的任命书,任命其为“**会”会长,全面负责“**会”这一虚假项目。该虚假项目吹嘘每个会员只要缴纳几十元费用就能得到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扶贫基金。

2018年5月,韦某某开始筹建“**会”,通过微信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虚假信息,构建起由会长韦某某、常务副会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副会长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及各省省代、市代、县代、区代等组成的管理层级。各层级管理人员利用微信,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宣传“**会”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发展、管理会员,以“报单费”、“制卡费”、“众筹款”等名义骗取会员(其中大多数为中老年人)钱财。其中,李某某(已判决)担任“**会”项目“湖南省省代”,全面负责该项目湖南省分会工作;伍某某(已判决)担任该项目“湖南省副财务部长”,负责统计和收款;刘某某(已判决)担任该项目“湖南省市代”,负责推广、发展和管理会员。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6、7月份开始参与该项目,后担任该项目“湖南省省统计”,负责统计和收款,共收取1874余人次的“报单费”、“制卡费”、“众筹款”“众筹帮扶制卡费”等共计人民币93686元,后将上述款项转入韦某某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未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身份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3.电子数据光盘及电子数据打印件;4.同案犯陈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丁峰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似竹

检察官助理  刘  朋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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