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10054865,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路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路某甲,赵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张某某”,是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的人,赵某某与路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并与路某甲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赵某某多次编造自己生病、自己父亲生病、工作需要用钱等虚假理由向路某甲借钱,前后共计向路某甲借款8万余元,至今未偿还。路某甲多次提出与赵某某商量结婚的事,赵某某都找借口推脱。经毕节市嘉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20年1月1日至7月26日期间,路某甲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共计88564.44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路某甲达成和解,赵某某取得路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凤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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