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丁某某因需要大量头盔,于2020年5月20日经好友介绍认识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哥哥在广东有三个厂生产头盔,每日能生产5000只头盔,并发送了头盔的视频、图片及身份证照片等给丁某某,骗得丁某某的信任。当日丁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订货,并支付了48000元的预付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还款及个人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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