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1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暂住苏州市昆山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害人邢某甲因其子上学一事,通过其弟邢某乙认识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找人解决此事,取得被害人邢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赵某某以疏通关系、借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1万、九五至尊香烟9条、梦之蓝梦3白酒2瓶,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9,560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乙、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柏天文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7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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