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宿舍家属区**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亲属“大爷”为官员身份的人物,利用关系帮自己成功入职沛县公安局成为正式民警,后其以能利用 “大爷”的关系帮助孟某某女儿入职公安机关成为正式民警,诈骗孟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及vivo牌X27P型(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90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频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栋昭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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