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腾讯“**部”手游上发布虚假的出售游戏道具及元宝信息,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姚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某发布的信息添加被告人微信,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售游戏道具需先收取费用为由,骗得江阴市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63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6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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