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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4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5月在河北沧州加入“香港**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任业务员,通过使用QQ查找不特定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手机损坏无钱购买、没有生活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宿舍长)、主管、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升任主任(宿舍长),业务员张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其负责管理期间从事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21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12月,业务员张某某通过QQ搜索搭识贵州省安龙县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合计3520元。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赔赃款人民币3520元给被害人高某某。

2.2019年10月,业务员潘某某通过女性QQ搜索搭识贵州省印江县被害人代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合计200元。案发后,潘某某已退赔赃款人民币200元给被害人代某某。

3.2019年10月至12月,业务员潘某某通过女性QQ搜索搭识贵州省松桃县被害人冉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假装谈恋爱,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冉某某人民币合计8400元。案发后,潘某某已退赔赃款人民币8400元给被害人冉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高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组织,伙同他人多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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