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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6031978********,汉族,初中,农民,群众,现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群聊中得知被害人周某在网上投资被骗即主动联系周某,且谎称可以找黑社会人员帮其追回投资损失,取得周某信任后以支付好处费和保证金为由累计骗取周某人民币155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玖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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