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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号捕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在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的天山海世界,被告人赵某某以抵押手机为名,将手机交付被害人何某某,取得抵押款项后趁何某某不备,拿回手机逃离现场,骗取何某某钱款人民币11000元,后将赃款挥霍。现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何某某1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抵押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条;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何某某辨认被告人赵某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8月14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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