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山东省莱阳市**镇**村人,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阜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阜城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快手等软件上发送售卖摩托车及摩托车配件的虚假信息,并发送虚假物流单号及照片,骗取多名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摩托车或摩托车配件。赵某某收到钱款后,将被害人拉黑。
1、2019年8月30日,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号“helei1986****”给被告人赵某某微信号“sdqd****”转账500元定金用于购买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发送虚假物流单据及装车照片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将购车尾款5000元微信转账给赵某某,被害人何某某给赵某某转账共5500元,被告人赵某某收款后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2、2017年6月份至9月份,被害人杨某甲通过微信号“wxid-isbyjernsa****”给赵某某的微信号“jimo101d****”微信转账共1857.75元用于购买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收款后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3、2019年6月份,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赵某某转账30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一辆,赵某某收款后给韩某某发送假的物流单,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4、2019年7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lin-yux****”给被告人赵某某微信号“sdqd****”转账共3738元用于购买摩托车配件及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收款后给吴某某发送劣质摩托车配件,被害人要求退款或者重发配件,赵某某谎称重新发货,被告人赵某某发给被害人假的摩托车物流单,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5、 2019年7月29日,受害人郑某某通过其叔叔微信“ww50****”给被告人赵某某微信号“sdqd****”转账共21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一辆,赵某某发给被害人假的快递单据,收款后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6、2019年8月1日,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号“syd666888****”给被告人赵某某微信号“sdqd****”转账15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收款后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7、2019年8月份,被害人杨某乙通过微信号“yxy1860311****”给被告人赵某某微信号“hx1878****”转账共10800元用于购买两辆摩托车,被告人收款后谎称发货,给被害人发送假的快递单子和装车照片,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8、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骆某某通过微信“wxid-wxg7ulpfc4****”给被告人赵某某微信号“hx1878****”转账20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赵某某给被害人骆某某发送虚假物流单号,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9、2019年8月24日至25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wxid-nxkzrfw031****”给被告人赵某某“sdqd****”转账共7000元用于购买两辆摩托车,被告人发送虚假物流单号,收款后实际未发货且将被害人拉黑。
10、2019年9月份,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zhangrumin****”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号“sdqd****”转账23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配件,被告人赵某某第一次发货为劣质配件,被害人退回,后要求赵某某重新发货,赵某某谎称发货,实际未发货且给被害人发送假的物流单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德邦快递查询单、快递单号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流单复印件、办案说明、交易记录账户主体查询单、明细查询信息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
3、被害人何某某、杨某甲、韩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骆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 王 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具结书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