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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白虎沟乡****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得知王某某要卖树苗,并去实地进行查看。后赵某某找到被害人徐某某并且领徐某某到王某某的山上实地考察树苗,王某某提出25万的价格。后赵某某以价格太高无人购买为由,将价格压到1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价格确定为10.5万元。同时赵某某积极劝说徐某某购买该批树苗,在徐某某说钱不够的时候,赵某某主动借给徐某某2万元。最终被告人赵某某向徐某某隐瞒了王某某10.5万元出售树苗的事实,同时要求王某某帮其隐瞒该事实,并向徐某某虚构了树主王某某少了20万元不卖的事实。2018年7月22日王某某与徐某某签订20万元购买树苗的协议书,并且当场支付现金20万元。合同签订完毕后,王某某将9.5万元按照事前约定通过中间人张青雨交给了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伟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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