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337号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其已重新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身份从永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骗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临时价格补贴及职工医疗保险费,金额共计8209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全额退还所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暂扣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郎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重新就业的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莹盈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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