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其已重新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身份从永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骗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临时价格补贴及职工医疗保险费,金额共计8209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全额退还所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暂扣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郎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重新就业的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莹盈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