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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务农,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 2020年1月2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经朋友介绍加入“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途经,假冒女性身份与不特定人员进行网络交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缺生活费,路费等理由骗取钱财。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假冒“**”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熊某某在微信上聊天交友,在取得信任后,以缺生活费、路费等理由骗取熊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假冒“**”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宋某某在在微信上聊天交友,在取得信任后,以缺生活费、医药费等理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共计1150元。

3.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赵某某假冒“**”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代某某在在微信上聊天交友,在取得信任后,以缺生活费、医药费等理由骗取代某某人民币共计2027.34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假冒女性身份,与微信号为li******的被害人聊天交友,取得信任后,以缺生活费、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440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假冒女性身份,与微信号为wxid_******的被害人聊天交友,取得信任后,以缺生活费、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5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267.34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作案工具)

2、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宋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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