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附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2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在岳阳市搞到安置房指标,以帮助胡某某(两人系老婊关系)到岳阳市购买安置房为名,以购买安置房指标、招待开支、交预付款、办理房产证等名义,共骗取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51100元。
二、2016年5月26日至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接到了岳阳市第一医院外墙装修工程,邀请胡某某合伙投资,承诺有高利润回报,以竞标、开工、开税票等名义,骗取胡某某现金人民币85000元。
以上二笔共计336100元,被告人赵某某均用于自家房屋装修、日常消费等开支,当胡某某讨要该款时,赵某某以关闭手机谎称外出等逃避。案发后,由赵某某的父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了胡某某,胡某某己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0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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