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海通派出所,住濮阳县**乡**村。因犯诈骗罪,2011年9月16日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书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14835元、VIVO牌X20手机1部(价值255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
2、2018年9月6日至10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唐某某处理机动车驾驶证违章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共计5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的丈夫秦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共计36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在濮阳县公安局交警支队找一份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微信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唐某甲及丈夫秦某甲解决河南农村信用社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甲现金1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微信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6、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濮阳市城区,谎称帮助被害人唐某某办理贷款,让被害人唐某某以分期购买电器的方式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7800元,被被告人赵某某用于个人使用,造成被害人唐某某损失148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电子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代理检察员:石岩磊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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