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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东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71********,汉族,专科文化,牡丹江市**分局**大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小**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9日因诈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牡丹江市**分局**大队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为在牡丹江市**夜市站岗。牡丹江市**分局**大队对属社会公共资源的停车场是否允许收费有行政审批权,但未授予赵某某个人进行行政审批,赵某某无权对牡丹江市内各停车场发包、出租和审批。赵某某因需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为家人看病导致生活拮据,产生以谎称有停车场承包经营资质,对外发包、出租牡丹江市内多个停车场经营权,收取被害人租金或承包费骗取钱款的想法。自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赵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九起。

1.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魏某甲谎称其单位欲将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寓前的收费停车场对外出租,魏某甲信以为真,便与赵某某约定魏某甲租赁该停车场租期三年,租金共计140000元人民币。二人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由赵某某提供的“停车场租赁合同”,魏某甲于2019年3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赵某某1000元定金,同年3月26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向赵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62284802084********)转账人民币4000元。后赵某某未让魏某甲进场经营,并将41000元钱用于生活花销和偿还债务。

2.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谎称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公寓门前的收费停车场欲对外发包,张某甲相信后与其舅舅杜某某商定二人共同承包该停车场,由张某甲与赵某某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2019年4月12日杜某某向赵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62284802084********)转账租金65700元。其中张某甲出资30000元,杜某某出资35700元。后赵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位于牡丹江市**医药门前及**医院**分院门前二处收费停车场欲对外发包,被害人张某乙、周某某得知后商定共同承包上述停车场,2019年5月15日由周某某出资100000元转账给赵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2084********),并与赵某某签订了“停车场租赁合同”。后赵某某一直未让二人进场经营停车场,分别于2019年11月返还周某某10000元、张某乙14000元。其余76000元钱款被其偿还个人债务。

4.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牡丹江市**批发城门前、**商场门前、**广场门前、牡丹江市**医院院内、**医院门前、**站站前、**超市南门的收费停车场对外出租,李某某得知后欲承包上述停车场,与赵某某签订“停车场租用协议”,先后通过吴某某账户向赵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2084********)内转账共计270000元,用于支付部分承包停车场款项。赵某某收到钱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9年10月,被害人吴某甲通过其妹夫李某某得知,被告人赵某某对外出租牡丹江市东安区**超市南门前的收费停车场,吴某甲与赵某某商定,由吴某甲承包该停车场,于2019年10月24日吴某甲与赵某某签订“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吴某甲交付租金30000元。2019年11月8日,赵某某让吴某甲进场经营,至当日中午,赵某某称因之前的承包者闹事,该停车场需要整顿,要求吴某甲撤场,后一直未再让吴某甲经营。赵某某将收到的停车场租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6.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医院院内收费停车场对外承包,被害人张某丙(已死亡)欲承包便与赵某某商定承包期限及租金,后张某丙向汪某某借款共计193000元用于支付赵某某承包款,赵某某收到钱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

7.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牡丹江**医院院内停车场、太平路**商场门前停车场、**洗浴公馆门前收费停车场对外发包,被害人魏某乙欲承包上述停车场收费经营,与赵某某商定好承包金额并签订了“停车场租赁合作协议”,后魏某乙分别向朋友借钱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向赵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2084********)内转账50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15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32000元,共向赵某某转账82000元承包款。赵某某收到钱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8.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由其单位管理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馅饼门前的收费停车场到期准备对外承包,被害人王某甲想要承包该停车场,赵某某称欲承包费用60000元,还需要5000元钱打点领导,王某甲同意后让王某乙分二次共交给赵某某65000元现金,并由王某乙与赵某某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作协议”。后赵某某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销。

9.2019年12月,赵某某称太平路**馅饼门前停车场对外承包,被害人邢某某欲承包该停车场,与赵某某约定二人一同经营,邢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20000元作为承包费用。赵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九起,诈骗赃款共计842700元。上述事实中赵某某与部分被害人所签合同中的单位公章及签名均系其伪造。

经侦查,2019年12月29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将被告人赵某某扭送至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明材料、收条、停车场管理承包协议、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停车场租赁合同、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函等;

2. 证人王某乙、赵某某、何某某、张某丁、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魏某甲、杜某某、李某某、邢某某、吴某甲、周某某、张某乙魏某乙、张某丙、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铁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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