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路****厂家属院*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张某某因酒驾被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张某某为了保留驾照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给张某某在交警大队疏通关系保留驾照为由,分四次向张某某索要各种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后赵某某将该费用于偿还信用卡。张某某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吊销驾驶证。
案发后,赵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张某某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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