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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月**日,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69********,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花园**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秦某某,双方约定在金川区恒昌豪庭西门“聚友轩”茶苑二楼202房间商谈代理事宜。见面后,赵某某隐瞒自己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事实,谎称可以帮秦某某代理案件,收取秦某某律师费及诉讼费53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又编造正在法院立案、开庭等借口继续掩盖和拖延,并将5300元全部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归案情况说明;6.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琴利

   检察官助理:汉虹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金昌市金川区**花园**栋**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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