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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钱财,利用快手“网络红娘云姐”直播平台,虚构自己为离异单身女性“赵某乙”、“赵某甲”等身份,再通过互加微信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以无钱交房费、住院费、生活费、电话费等为由,通过微信先后骗取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六人共计38542.98元。

1、2019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为离异单身女性“赵某乙”的身份,在网上与被害人王某某确立恋爱关系,通过微信以无钱交房费、住院费、生活费、电话费等为由,骗取王某某共计10764元。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为离异单身女性 “赵某甲”的身份,在网上与被害人冯某某确立恋爱关系,通过微信以需见面费、买生活用品、无钱交房费、换手机屏等为由,骗取冯某某共计6220元。

3、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为离异单身女性的身份,在网上与被害人陈某某确立恋愛关系,以无钱交房费、需要路费等为由,骗取陈某某共计988元。

   4、2019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通过微信以看病需要钱、交房租、生活费、电话费等为由,骗取刘某某共计9527.98元。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为离异单身女性的身份,在网上与被害人马某某确立恋爱关系,以需要路费、买礼物等为由,骗取马某某共计5000元。

   6、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为离异单身女性的身份,在网上与被害人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以需要路费等为由,骗取张某某共计6043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赵某某家属向王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0764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勤

     2020年4月20日

附 :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09333****、1993787****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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