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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7〕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职业: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01月2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2日,由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2017年8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0年在担任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信访办主任期间,负责办理“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手续工作。2012年2月1日,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决定,从2012年6月30日停止办理。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初至2016年末,在明知此项工作已停止办理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够办理此项工作,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通过本单位同事梁某某联系,共诈骗孙某某及其亲属32人,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5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2月份,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被害人徐某某办理工作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7月份,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通过董某某以办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人民币35000元;以办理五七家属工退休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被害人石某某亲属石某某、程某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0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对被害人于某某、丁某甲进行诈骗。其中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由,骗取人民币100000元;以办理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80000元;以办理工勤编工作为由,骗取人民币100000元;以办理单位开支的工作为由,骗取12000元;以办理五七家属工退休为由,骗取人民币40000,共计骗取人民币432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被害人文某某母亲房桂英办“五七工退休”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20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为被害人刘某某妻子徐某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被害人郭某某亲属王某某、贾某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2月份,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被害人于某某亲属办低保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9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50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办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刘小溪人民币18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月份,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邢某某报销医药费为由,诈骗邢某某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份,在担任东兴接到信访办主任期间,以给被害人赵某某妻子陈某某办理社区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收条八份、汇款凭证四份、借条一份、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票据照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说明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

2证人董某某 、邵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孙某甲、林某某、徐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纪某某、杨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郭某某、于某某、文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徐某某、姜某某、吴某某、辛某某、丁某某、于某某、石某某、岳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17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共伍佰肆拾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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