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街**号,住白银市白银区**厂单身楼。2004年3月16日,因诈骗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8日,因诈骗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彭某某及彭某某表妹孟某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由,在白银区某某路白银公司老年活动中心的麻将馆内先后两次骗取彭某某现金共计23500元,后将所骗赃款全部用于装修其朋友马某某的房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收条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隐瞒事实真相之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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