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80********,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市**东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留修专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村**号**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3年5月被判处管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吸毒于2006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编造了其驾驶邵某某名下的苏A8***甲奔驰轿车在本市秦淮区明钥路撞到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的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2200元。
2.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编造了其驾驶郭某某名下的苏A8***乙奔驰轿车在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撞到金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的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751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0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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