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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2009年3月30日被海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海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赵某某以购买马某某的吉运超市房子,能为马某某免除银行利息、能为马某某要回杨某某一千万欠款、能让法院撤回对马某某起诉等为由,多次骗取马某某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66780元和烟、酒、饮料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张泽华的陈述;4.被告人的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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