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南路**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镇**街**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装修本市高新区**花园**幢**室房子为由,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共计人民币30341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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