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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毅,男,满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2********,高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2014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毅和邵某某(在逃)系在韩国京畿道打工的工友,二人商量后于2019年5月10日以做鞋子期货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添加被害人汪****,谎称备货需要先付全款的事实,先后骗得被害人汪某某在西安理工大学曲江校区内向其支付宝转账284250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赵毅于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手机转账截图等;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毅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毅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肖进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毅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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