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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城街道办事处**因犯聚众斗殴罪,2009年1月15日被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为满足个人享受,虚构给朋友过生日需要发红包而自己的微信钱包被限额的事实,向通过玩手机游戏认识的朋友被害人朱某某借钱,让被害人朱某某为其转234.56元微信红包。其后,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被害人朱某某想要购买一台低价中控调音台的心理需求,虚构自己掌握有低价处理中控调音台的信息,并编造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获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朱某某5234.56元的购买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截屏、前科证明、党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和平

2020年1月15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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