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郝某某处理酒驾免于刑事处罚为由,骗取郝某某的信任,后郝某某先后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高架、郑州仁济医院等地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5000元,同日6时许,郝某某又在郑州市北环索凌路大桥石化加油站附近给赵某某软中华香烟一条、南京石花雨香烟一条,并为赵某某汽车加油花费人民币350元。同日20时许,赵某某退还郝某某人民币8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分局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将赵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5日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18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4)被害人郝某某提供的与赵某某的聊天记录;
(5)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记录;
(6)郭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
(7)收条、谅解书;
(8)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9)年龄证明;
2.证人郭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钱财,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2册共计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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