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9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甲(音同,另案处理)。刘某甲给赵某某推荐了“乐娱秀场”直播平台,称可以组织人员利用该平台进行直播诱骗男性顾客在直播间充值消费,具体方式为:业务员假借女主播身份通过探探、陌陌、微信等交友软件以谈恋爱、搞暧昧等方式吸引男性客户到“乐娱秀场”看“直播”,以刷礼物确立恋爱关系、完成充值任务解约后与对方见面或一起生活等理由诱骗男性客户在平台充值消费;客户充值消费金额的87%可以返还给赵某某。在和刘某甲见面后不久,被告人赵某某和曾跟自己搞过直播业务的徐某某、孟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始以上述方式进行诈骗,并为此租用了重庆市南岸区亚太商谷**栋**室作为“直播”场地。为获得高额利润,赵某某还于同年4月29日成立了重庆明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陆续招揽了张某某、陆某某、苗某某等人。具体的分工及作案手法如下:赵某某以徐某某、孟某某为主播将其余人员分成两个小组,其作为“总经理”负责跟“乐娱秀场”联系并收取提成,对“直播”业务统一进行管理;作为主播的徐某某、孟某某负责“直播”,并根据业务员聊天的情况配合跟男性客户语音、视频私聊或者线下见面,以进一步骗取男性客户的信任,并在基本工资基础之上按照所在小组业绩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先后担任组长、主管职务的何某某、彭某某,负责对所在小组业绩或者其主管的“直播”业务及其他事务进行管理,并在基本工资基础之上按照所负责或管理业绩一定比例获取提成;作为业务员的张某某、陆某某、苗某某等人负责冒用女主播身份将男性客户引流进“直播”间,并以确立男女恋爱关系、为女主播充值以助女主播解约便于见面或共同生活为由骗取男性客户的信任,诱骗男性客户在直播间充值消费,并在基本工资基础之上按照自己完成业绩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
现查明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初至同年5月下旬,彭某某和何某某先后假借主播徐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乙聊天,假意跟刘确立恋爱关系,并编造跟“直播”平台解约后跟刘见面、确立恋爱关系需要彩礼等借口,诱骗刘在“直播”平台多次充值、打赏。为防止刘某乙怀疑并欲持续获得刘某乙的信任,在赵某某的安排下,徐某某曾前往上海和刘某乙见面。被害人刘某乙因上述骗术损失资金共计40464元。
2020年5月初至6月初,张某某、何某某假借主播孟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盘某某聊天,假意跟盘确立恋爱关系,并编造跟“直播”平台解约后跟盘见面的借口,诱骗盘在“直播”平台多次充值、打赏。为取得盘某某的信任,孟某某曾多次配合跟盘进行微信语音、视频聊天。被害人盘某某因上述骗术损失资金共计22563元。
2020年5月,陆某某和何某某假借主播孟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方某某聊天,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诱骗方某某在“直播”平台多次充值、打赏。为取得方某某的信任,被告人赵某某还安排了何某某、孟某某与方某某见面。被害人方某某因上述骗术损失资金共计4342元。
2020年6月,苗某某、何某某假借主播孟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丙聊天,同样采取上述方式诱骗刘某丙在“直播”平台多次充值、打赏。为取得刘某丙的信任,孟某某曾多次配合跟刘进行微信视频聊天。被害人刘某丙因上述骗术损失资金共计13488元。
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亚太商谷3栋*室将赵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孟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作案的手机12部、电脑8台。
归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赵某某持有的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赵某某的家人委托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退赔资金共计80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明细》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何某某、徐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盘某某、方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830元的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在足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五十六张;
3.《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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