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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6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陈银双、崔杰(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重庆金裕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佳公司),后加盟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通过招商部发展代理商(会员单位)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有色平台)上进行产品交易,其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操控有色平台的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等手段赚取客户亏损。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刘清(已判决)明知金裕佳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赚取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仍以重庆金煜利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煜利同公司)、重庆腾运荣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运荣业公司)的名义成为金裕佳公司的代理商,安排业务员利用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添加微信等方式发展客户,业务员通过虚构“白富美”的身份,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有色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故意推荐客户买入会连续下跌的产品,导致客户亏损。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3月进入金煜利同公司任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在小组经理欧国梅(另案处理)带领下骗取被害人窦某某、冯某某共计人民币155971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刘清、舒某某、欧某某、陈银双、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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